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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礼卫、雷志平与赵水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礼卫,雷志平,赵水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赵礼卫,男,1945年9月1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雷志平,男,1974年2月11日生,畲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赵水钗,女,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礼卫诉被告雷志平、赵水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礼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礼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赵礼卫负担。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