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礼卫、雷志平与赵水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礼卫,雷志平,赵水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赵礼卫,男,1945年9月1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雷志平,男,1974年2月11日生,畲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赵水钗,女,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礼卫诉被告雷志平、赵水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礼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礼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赵礼卫负担。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