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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职业农民,住址肇州县。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这你也农民,住址肇州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肇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州丰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彩礼款55000元和一副金手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857元由被执行人任某某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州丰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