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钱场镇吴岭村。法定代表人余雪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根,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360号。法定代表人彭鲁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发回重审一案中,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7元,减半收取1533.50元,由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振华人民陪审员 李登建人民陪审员 邓勇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一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