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75-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