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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75-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