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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2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高克友诉王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克友,王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140-1号申请执行人高克友,男,194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潇,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克友与被执行人王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潇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高克友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470000元(以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3年12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075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158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2558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潇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52443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潇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茂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