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3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2015)温瑞商初字第355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胡允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5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夏诒恒,系支行行长。被告:胡允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胡允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