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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与陈国建、周可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陈国建,周可明,陈金亮,吴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商初字第58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宁通居委会5组。负责人倪瑞全,行长。被告陈国建。被告周可明。被告陈金亮。被告吴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与被告陈国建、陈金亮、周可明、吴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章海涛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人民陪审员  袁国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席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