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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华宁与吴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宁,吴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宁,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2。被执行人:吴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14。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华宁与被执行人吴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因另案执行处置被执行人吴昊与吴亚坤共有的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加洲阳光C幢1603房,申请执行人陈华宁已申请参与对处置上述财产所得款项的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吴昊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856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杨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宇   平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