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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辖终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继业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辖终字第00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业。原审被告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唐家花行53号。法定代表人顾杰,总经理。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继业、原审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山民初字第6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案应当移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王继业所提起的公共道路妨碍损害通行责任诉讼,系侵权纠纷,可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起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南通市崇川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