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万良与赵平元、赵夫仕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良,赵平元,赵夫仕,高泽恩,郭坤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赵万良,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赵平元,男,195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赵夫仕,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高泽恩,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郭坤三,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雁坤审判员 曹允国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