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德华与邢春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徐德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邢春庆,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简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春庆在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717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