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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贵华与四川省洪雅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华,四川省洪雅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70-1号申请执行人张贵华,男,住洪雅县。委托代理人韩祯祥,洪雅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洪雅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法定代表人孙孟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张贵华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洪雅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定立了履行计划且正在按履行计划履行。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履行计划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不按照履行计划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焱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