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陈洁彬、陈沛丽、陈洁彬、邱健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陈洁彬,陈沛丽,邱健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1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负责人连俊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锐兰,该行员工。被告陈洁彬,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陈沛丽,女,1988年1月7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陈洁彬,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邱健初,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被告陈洁彬、陈沛丽、陈洁彬、邱健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耿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佳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