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邓菊娣与陈态发、邓江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菊娣,陈态发,邓江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菊娣,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法,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态发,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严帅,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江陵,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责人:梁炼,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国炽,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邓菊娣因与被上诉人陈态发、邓江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望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菊娣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菊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菊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为1481元,由上诉人邓菊娣负担。本院已预收邓菊娣二审案件受理费2962元,由本院退给邓菊娣148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永坚审 判 员 罗文雄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健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