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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章末兵、刘卫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494号申请人:章末兵,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合肥市池州市东至县。申请人:刘卫峰,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申请人章末兵、刘卫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章末兵、刘卫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16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章末兵于2015年11月16日赔偿刘卫峰车辆维修费共计910.00元整。(已支付)二、刘卫峰于2015年11月16日赔偿章末兵医药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2880元整。(已支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慧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