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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覃诗明、曹天章、张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覃诗明,曹天章,张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负责人:刘宗安,系该支行行长。被告:覃诗明,女,生于1958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曹天章,男,生于1984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张冬,男,生于1982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告覃诗明、曹天章、张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熊正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明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