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晃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姚镜清与曾四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晃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姚镜清,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四荣,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晃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姚镜清申请执行曾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曾四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曾四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将被执行人曾四荣工资予以冻结,因冻结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0元,剩余债权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晃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工资未能偿清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英军审判员 杨建清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