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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林碎金与叶建明、谢常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林碎金。被执行人叶建明。被执行人谢常青。被执行人谢尚书。被执行人黄志华。被执行人周星霸。本院在执行林碎金申请执行叶建明、谢常青、谢尚书、黄志华、周星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叶建明、谢常青、谢尚书、黄志华、周星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