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爽与田宏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爽,田宏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李爽,农民。被执行人田宏昆,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爽与被执行人田宏昆(2014)蓟民初字第337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宏昆患糖尿病等疾病又多处特指部位III度烧伤,暂无给付能力,且其无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3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