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某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246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某某煤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煤矿横劳仲案字(2015)4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某某煤矿支付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1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1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165元;许某某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502元;以上共计98882元。2015年9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38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1246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