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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518号原告聂某某,女,汉族,住江门市。被告叶某某,男,汉族,住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丽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