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518号原告聂某某,女,汉族,住江门市。被告叶某某,男,汉族,住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丽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