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沈凯与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凯,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1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凯,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五层520室。法定代表人尹永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忠,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宝贤,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上诉人沈凯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2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岩担任审判长,法官杜彦博、刘佳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凯、被上诉人华联超市的委托代理人赵文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27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岩代理审判员 杜彦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颖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