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立全与程福财、程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全,程福财,程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陈立全,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程福财,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程文亮,男,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全诉被告程福财、程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全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立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