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立全与程福财、程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全,程福财,程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陈立全,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程福财,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程文亮,男,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全诉被告程福财、程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全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立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