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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叶国兴与浦城县匡山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兴,浦城县匡山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叶国兴,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浦城县匡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址:浦城县。法定代表人徐永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叶国兴与被执行人浦城县匡山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对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处置变现比较困难,且处置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先分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