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4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4665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秀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婷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