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青与被告武永强、卫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青,武永强,卫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张淑青,女,1939年12月9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振兴西路3号。被告:武永强,男,1985年5月29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柴家联区家属院。被告:卫建红,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河津市小梁乡小梁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青与被告武永强、卫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潮审 判 员 史孟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胜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