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6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与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程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6313号原告张××。被告程一×。原告张××与被告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1997年11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程二×,××××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09年分居至今,且被告常年在外,拒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现原告依法诉请法院判令: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程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给付抚养费;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程一×辩称,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生育一女,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女程二×,××××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原、被告双方并未分居。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与被告电话录音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质证,被告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在电话中虽有不文明语言,但认为该录音从头至尾是在劝说原告不要离婚。原告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主张,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程二×户籍信息、双方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程二×,又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纠纷在所难免,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沟通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是在对待矛盾时轻言离婚,放弃婚姻。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尚未成年,夫妻双方更应珍惜现有的家庭,为孩子营造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提交的电话录音不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与被告程一×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学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