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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一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717号原告赵某。汉族。被告徐某。汉族。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