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717号原告赵某。汉族。被告徐某。汉族。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