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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田东县永佳汽车修理厂与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位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县永佳汽车修理厂,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位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99号原告田东县永佳汽车修理厂,住所地田东县平马镇庆平路气象局旁。负责人钱家永,厂长。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天宫殿街道锦橙路26号。法定代表人陆劲松,董事长。被告吴位隆,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东县永佳汽车修理厂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位隆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东县永佳汽车修理厂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东县永佳汽车修理厂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东县永佳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田东县永佳汽车修理厂负担。审 判 长  龙 彪代理审判员  雷月影人民陪审员  黄青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劳靓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