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终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向福其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854号上诉人陈向福,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华立民字第29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补偿标准并无争议,不属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情形,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协商一致签订的,因费用支付问题产生的纠纷系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上诉人陈向福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10月,其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其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房屋,但指挥部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安置费、搬家费、拆迁奖励等各项费用,请求判令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其各项拆迁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不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陈向福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萌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习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