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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振兴、孙洪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恢字第23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振兴,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孙家集村,农民。被执行人孙洪祥,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孙家集村,农民。被执行人郑延根,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孙家庄村,农民。被执行人刘建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崔家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振兴、孙洪祥、郑延根、刘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05)寿胡民二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振兴、孙洪祥、郑延根、刘建新在银行的存款58573.9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