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碚区优乐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北碚区优乐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18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余利国,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志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碚区优乐娱乐城,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街16号附17号,28号附24号。经营者:刘红雨,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北碚区优乐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紫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