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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泽星与毛瑞先、青岛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星,毛瑞先,青岛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吉升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王泽星,男,住所地山东省胶南市。被告毛瑞先,男,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毛德华。第三人赵吉升,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王泽星与被告毛瑞先、青岛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吉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星诉被告毛瑞先、被告青岛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吉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及第三人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青岛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赵吉升,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新的地址。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泽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伟伟代理审判员  范少恒人民陪审员  李小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顺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