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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曾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曾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486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711。被告曾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323。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曾某探望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林志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