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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蚌埠富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富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43号原告:蚌埠富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春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小龙,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蚌埠富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孙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孙小龙涉嫌刑事犯罪现被羁押,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宋加堂代理审判员  崔亚萍人民陪审员  左培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鸿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