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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墨子如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翟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子如,翟占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959号原告:墨子如,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蒙城县三义镇双仙村被告:翟占超,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刘家集乡翟腰楼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郑亚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夏,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墨子如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翟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墨子如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墨子如负担。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