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常飞与马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飞,马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常飞,1977年12月24日。被告马驰。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飞与被告马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常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