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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常飞与马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飞,马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常飞,1977年12月24日。被告马驰。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飞与被告马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常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