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法执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庞永与赵春辉、莫淑芝、张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永,赵春辉,莫淑芝,张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庞永,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个体。被执行人赵春辉,男,1973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莫淑芝,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系被告赵春辉妻子。被执行人张振民,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永与被执行人赵春辉、莫淑芝、张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刘永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丽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