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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执民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包雷与周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罗包雷,周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罗包雷。委托代理人毛海斌、夏鹏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汉。申请执行人罗包雷与被执行人周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温文商外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周汉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4800元。权利人罗包雷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汉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文成县南田镇伯温中路120号(产权证号:Z-010**)的房产,因该房产目前由其年迈母亲居住,因此暂时无法处置;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3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杨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