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569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肖益华,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刚,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女。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诉讼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子钧人民陪审员 欧全珑人民陪审员 明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