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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569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肖益华,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刚,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女。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诉讼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子钧人民陪审员  欧全珑人民陪审员  明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