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桂兰、黄香丽、吴俊俊、吴洪阳申请执行胡天、王园园、石春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兰、黄香丽、吴俊俊、吴洪阳申请执行胡天、王园园、石春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周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桂兰、黄香丽、吴俊俊、吴洪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天、王园园、石春兰无银行存款、无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项执字第002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天、王园园、石春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新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其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