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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桂兰、黄香丽、吴俊俊、吴洪阳申请执行胡天、王园园、石春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兰、黄香丽、吴俊俊、吴洪阳申请执行胡天、王园园、石春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周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桂兰、黄香丽、吴俊俊、吴洪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天、王园园、石春兰无银行存款、无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项执字第002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天、王园园、石春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新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其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