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曾巧洲与陈江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巧洲,陈亚树,陈江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776号原告曾巧洲,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陈亚树,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陈江松,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巧洲与被告陈亚树、陈江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巧洲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巧洲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巧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0元,由原告曾巧洲负担。审判员 姚 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