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1324号原告:徐某某,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某,女,1975年9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后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勾德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云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