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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1324号原告:徐某某,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某,女,1975年9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后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勾德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云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