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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与汪清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汪清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815号原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京铭、蔡明钦,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清燕,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清燕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进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长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