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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铜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裴先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183-3号申请人:铜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铜陵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申其,局长。被执行人:裴先丽,女,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住铜陵市,铜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裴先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裴先丽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裴先丽名下财产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