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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安玉新与被告丁建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新,丁建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9902号原告:安玉新。委托代理人:任守花,青岛黄岛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建磊。原告安玉新为与被告丁建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玉新之委托代理人任守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建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玉新诉称:自2014年1月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187000元,但被告一直未予偿还。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丁建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丁建磊分别于2014年1月25日向原告安玉新借款5万元;于同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于同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于同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97000元,借款共四笔,合计187000元,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分别出具了借款条,借条(1)内容:“借条今借到安玉新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借款人:丁建磊2014.1.25。”借条(2)内容:“借条今借安玉新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借款人:丁建磊2014.8.5。”借条(3)内容:“今借到安玉新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借款人:丁建磊2014.8.9。”借条(4)内容:“借条今借到安玉新现金玖万柒仟整(¥97000.00),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借款人:丁建磊2014.12.9。”上述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向被告催收多次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条、原被告电话通话录音等在案佐证,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安玉新分四次借给被告丁建磊款合计187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款条四份等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被告并未对借款数额及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丁建磊借款后并未及时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建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玉新借款187000元。如果被告丁建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被告丁建磊负担。因原告安玉新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玉新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宗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