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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胡建华与施惠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华。委托代理人刘诚,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施惠龙。原告胡建华诉被告施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润南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施惠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20000元给原告胡建华。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保全费230元,合计380元,由被告施惠龙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本院(2011)润南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38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经付款5000元,余款双方同意按15000元结算,由被执行人在在2016年2月5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不按本和解协议执行,则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二、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在上述期间在程序上终结执行;三、申请执行费13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付款)。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润南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单立新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文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