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民初字第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曹亮与李凯、鲁长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亮,李凯,鲁长军,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630号原告曹亮,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朋、胡博,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凯,农民。被告鲁长军,农民。被告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房灵路东侧8号。法定代表人孟凯,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州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华山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吴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永,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亮诉被告李凯、鲁长军、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史宝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原告曹亮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曹亮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