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锁青诉杨小平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锁青,杨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高锁青,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杨小平,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高锁青诉被告杨小平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锁青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锁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锁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高锁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泳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