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仲执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吕宁与合肥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宁,合肥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仲执字第00130-1号申请执行人吕宁。被执行人合肥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李立建.申请执行人吕宁与被执行人合肥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劳仲案字第35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866元人民币,其中案款13760元人民币,执行费106元人民币。现该笔案款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吕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仲执字第0013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百度“”